中共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专员办公室)
特约监督员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院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法接受监督,规范特约监督员工作,根据《国家监察委员会特约监察员工作办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约监督员是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按照一定程序优选聘请,以兼职形式履行监督、咨询等相关职责的公信人士。
第三条 特约监督员工作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学院纪委中心工作,专注服务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大局,着重发挥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作用,着力发挥参谋咨询、桥梁纽带、舆论引导作用。
第二章 聘请和解聘
第四条 特约监督员聘请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具备与履行职责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在各自领域有一定代表性和影响力;
(三)热心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认真履行职责,热爱特约监督员工作;
(四)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公正廉洁、作风正派,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五)身体健康。
第五条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人员,以及其他不适宜担任特约监督员的人员,不得聘请为特约监督员。
第六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请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提出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并征得本人同意;
(二)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约监督员推荐人选进行考察;
(三)学院召开纪委会确定特约监督员聘请人选,并将聘请人选名单及意见上报学院党委;
(四)召开聘请会议,颁发聘书,公示特约监督员名单。
第七条 特约监督员的聘期
特约监督员一般任期2年。聘任期满后,经考核和本人同意,可续聘。
第八条 特约监督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解聘:
(一)受到党纪处分、政务处分、刑事处罚的;
(二)因工作调整、健康状况等原因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
(三)本人申请辞任特约监督员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一年不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和义务的;
(五)有其他不宜继续担任特约监督员的情形的。
第三章 职责、权利、义务
第九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院纪检监察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加强和改进纪检监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二)对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出台办法规定、起草重要文件、提出监察建议等提供咨询意见;
(三)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调查研究、监督检查、专项工作;
(四)宣传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的制度和政策;
(五)办理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特约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院开展纪检监察工作、履行纪检监察职责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二)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报批后,查阅、获得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参加纪委组织的有关会议、理论学习和培训;
(四)受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委托开展工作时,享有与受托工作相关的法定权限。
第十一条 特约监督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工作秘密以及因履行职责掌握的个人隐私,廉洁自律、接受监督;
(二)学习、掌握有关纪检监察法律法规和业务;
(三)参加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组织的活动,遵守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有关工作制度,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
(四)履行特约监督员职责过程中,遇有利益冲突情形时主动申请回避;
(五)未经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同意,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六)不得以特约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为特约监督员依法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第十三条 学院纪委负责特约监督员工作的办事机构设在学院纪检监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特约监督员相关工作,完善工作机制;
(二)组织开展特约监督员的聘请、解聘、考核等工作;
(三)组织特约监督员参加有关会议或者活动;
(四)受理、督办特约监督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并予以反馈;
(五)根据工作需要,办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